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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记录员:韩赵芳
主讲人:赵致浦、罗宜轩
评议人:宋思玉、马虎
参评人:何雨竹、刘海颖、万月龙、孔煜、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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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
前言
《古代社会》一书是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古典人类学进化论”思想的代表之作,本书受到达尔文自然进化论的启发和英国新人类学的影响,旨在将人类存在的已知历史进行分阶段考察。如此看来,摩尔根像是社会科学中的“达尔文”,实际上他的文化进化理论并不完全等同于生物进化论或社会达尔文主义。他的学说体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脱离了各种建立在神学之上的前提假设,坚持以人为研究中心的科学视角。论坛第一部分介绍《古代社会》一书的基本假设和文化进化的阶段论学说,结合本书中的实例讨论“人类进步过程中怎样建立起新秩序?”和“文化进化过程中有无退步的情况发生?”两大问题;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从以性为基础到以血缘为基础再到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二三部分就是遵循此逻辑组织起来的。其中,第二部分论及人类团结方式的首次改变:即以动物本能的性为纽带的团结过渡到以血缘为纽带的团结,借此分析了氏族的建立、亲属制度和家族形式的演变,并引入了作者对北美土著的氏族研究;第三部分论及到政治社会的建立:以希腊的政治化道路为线索寻觅地域和财产对人类的再整合功能的发挥。一、蒙昧、野蛮和文明第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人类如何逐步脱离自然,克制其本能,创造社会并共享文化。蒙昧是比野蛮更为原始的状态,蒙昧中有着野蛮的萌芽,野蛮中有蒙昧的残余物。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摩尔根展示出对跨越时空的事实材料的惊人掌控力。1.文化进化的阶段论本书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建立并阐发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整体观,其基本假设是:蒙昧人、野蛮人和文明人身上体现出的智力原理具有共同性,结合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物质资料,世界上的各民族完成了功能多样的工具和各具特色的制度的创发。后继者们在先民的基础上完成创发,他们创造的文化被打上深深的烙印。即人类文化进步大体上沿着人类心智的逻辑轨迹发展并且是顺序相承的,我们能够依据残存的文化碎片来确证古习俗的存在,以上可以总结为:人类同源说和文化残存法。基于以上假设,摩尔根将文明进程划分为三大主要阶段:蒙昧、野蛮、文明;处于这三种主要阶段的人在生活方式上展现出显著的差异,而这种差异通过不同阶段的人团结同类和改造自然能力的大小体现出来。蒙昧和野蛮两大时期各自被细分为三大阶段:初级、中级、高级,由此形成了文明进程的七阶段说,各个阶段的分界点在于标志性的器具或技术的发明。分类有一定局限性,但个别反例的出现并不能从整体上否定该理论的科学意义。首先,让我们考察蒙昧人的生活:低级阶段的蒙昧人活动范围极为有限,他们采集野果充饥,整体上属于幼稚时期的人类;蒙昧中级阶段的人始于用火和烹饪鱼类食物,结束于弓箭的发明,这一阶段的人逐水而居,以捕获更多的鱼。有营养的鱼肉滋养了他们的大脑,使之更为发达,火则带给人类温暖,降低了人类吃生肉患病风险;蒙昧高级阶段的人发明了弓箭来捕猎大型动物和飞禽,改善自身营养。蒙昧阶段结束于制陶术的发明,这种技术让他们更为方便地盛放、烹煮和保存食物。然后,野蛮阶段的人类向我们走来:低级阶段的野蛮人会运用制陶术,作者对这一阶段的结束点存疑,该阶段在东半球结束于饲养动物,西半球则结束于灌溉法种植玉蜀黍和用土坯和石头建造房屋,原因是这种高产且营养丰富的作物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与东半球同样的效果。中级野蛮社会在上述基础上终结于铁器制造;高级野蛮社会则结束于文字的使用。最后,文明阶段的人类与我们几无差异了:这一社会一直持续到今天,也可大致分为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对于其界限作者并未给出太多说明。人类文明进步的整体观引领下,作者置于宏观视角比较了参与进步竞争的各民族:雅利安族和闪族最先摆脱野蛮状态,实际建立起文明社会,笑到最后的是雅利安族。在人类文化发展的阶段论中,作者将人类的进步看作是沿着阶梯由底层向高层努力攀爬,耗尽心力靠近文明的奋斗历程,这一历程是进步的和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能否定前两个人的成就,尽管文明人创造了远超于前两人的总财富,没有先民早期的创造就没有从野蛮到文明的壮丽可言了。笔者将此称作漫长、艰难且壮丽的旅途,人类文化在向前跃进的过程中如何保持有序?2.进步竞赛中的新秩序上文集中讨论了文明的进步,每次的重大突破都让人为之一振,但是现实生活却不尽如人意。人类的蒙昧时期维持了六万年之久,野蛮阶段维持了三万五千年,相较前两个时期,文明社会才刚揭开序幕,距今仅五千余年:文化进步是艰巨且迟缓的,旧秩序的运转才是常态。因此,就进步竞赛中的新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本书中至少从以下三方面给我们提供了重要信息:首先,由习俗转向法律能够建立并维持新秩序;书中提到继承权从习俗到法律的过渡,摩西在裁决西罗非哈女儿的外嫁案件时,在语言上承认了遗产归宗法,即本氏族的女儿不得外嫁转移本氏族土地财产。梭伦也在雅典确立了遗嘱处分法,将“承宗女应嫁与其相近的同宗男子”写入法律,体现了氏族支配财产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将习俗写入法律,即最初的法律体现当时生产力水平下人们的思想发展水平,其次,由战争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也能建立新秩序;一方战败的时刻也是另一方所主导新秩序形成的时刻,这种暴力方式在人类发展史上不必然具有普遍意义,有时仅是不断循环的朝代更迭。但是处置归附者的方式引致社会向高阶秩序的过渡:从早期的吃掉敌人到后来的收养成本氏族成员或者抓为奴隶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出人类的进步。最后,新秩序脱胎于旧的秩序,保留部分原则,并使之向更高阶段过渡。从总体上看,就像它的兴盛如期而至一样,人类文明的衰退不可避免。但摩尔根对人类的未来仍保有乐观的态度:“只要进步是未来的规律,象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命运了。”由此得知,财富不是这一过程的最终目的,而是将人类文明带入快车道的重要手段。政治民主,社会平等、博爱,教育普及将随着经验、理智和知识发展而揭开社会的更高阶段,这一阶段也是古代氏族的平等、自由和博爱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相比于进步,对于未来新秩序如何实现的问题,作者似乎讳莫如深。显然,摩尔根大为赞许印第安氏族同胞之间纯粹的情谊:平等团结、相亲相爱、共克时艰,因而,他坚信并期待着这种氏族精神的回归。氏族制度的伟大也是其局限性所在:这种质朴的均平和散漫的自由极大地束缚了社会生产的发展。摩尔根“精心策划”的进步竞赛充斥着人类的合作与斗争,他并未矢口否认“落后就会挨打”这一道理。在对“人类文化中是否会存在退化现象”问题的回答中,摩尔根认为,人类文明发展越是处于早期,阻碍其进步的因素就越多:例如,长期的战争导致成年男子人数锐减,考虑到氏族的存亡,部分处于相对高级阶段的氏族就可能有扩大同居范围的风险,从而导致文化退化。同样面临文化退化,野蛮人显然比蒙昧人的抗风险能力更强。笔者认为,氏族组织有助于克服人类的生物本能,促进其社会本性的基本完成与不断完善: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种群更多的是文化进化的成功者,我们从他们身上学不到失败的经验,只能大致摸清其演化的基本逻辑和方向。总之,他作出了有争议的回答:退化现象存在,但人类文化在总体不断进化。二、氏族的产生与家族的演变现在,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大致状况已经展现在我们眼前了,我们要切入作者的核心部分来探源人类社会组织的演化:氏族与家族的发展状况。1.从婚级到氏族在澳洲土著的研究中,摩尔根发现了以性为基础的婚级组织:一个婚级中所有的男子是允许与他们通婚的那一婚级所有女子的丈夫。在他看来,氏族组织通过侵蚀和摧毁婚级组织以从中萌芽。随后建立的氏族组织将婚级作为其成员配对的原则,规定的婚级之间才能互相通婚。婚级制度似乎旨在取缔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婚,这样的制度对于减少同居制度的范围无所助益,终将导致人类退化。这一点也可以从夏威夷的伙婚制风俗的制度残余中得到证据,而同居权的衰落是人类沿着阶梯上升的重要条件。婚级组织在澳洲土著外已经难觅踪影了,而由它衍生出来的氏族制度却占据了人类文化进化史的大部分时间。氏族制度取代了动物本能的性,成为了组织和维系社会的重要手段,从本质上看:最早氏族组织的建立也是血缘纽带取代单一的性纽带的重要节点,带来了社会团结。氏族,起始于蒙昧时代,统治过野蛮时代,消亡于政治社会;在遍布世界各大洲的土著中都能找到氏族组织,这种组织无疑是作者人类同源论的有力佐证。同一氏族成员有共同世系,可以追溯到同一始祖,且彼此之间通过血缘紧密联结。随着财产的大量出现,氏族演变顺序遵循着从女性本位下传向男性本位转移,最终实现男系流传;对应于财产继承方面,继承权由氏族继承向子女继承的转变。那么,氏族在人类走向文明过程中充当了什么角色呢?摩尔根按照文化群的不同等级对比了美洲印第安人、希腊人、罗马人的不同政治方式,指出三种文明都存在氏族这一组织,印第安人的部落组成了部落联盟,而希腊和罗马的部落最终都形成了民族。由此,摩尔根得出如下结论:氏族是建立国家的必经之路,氏族的民主联合也构成了民主社会的文化基因。2.家族形态的演变通过考察土著居民的婚姻和家庭,作者归纳出家族形态演变的几个阶段:血婚制、伙婚制、偶婚制、父权制和专偶制。他试图证实以上几种亲属制度前后是接续发展的关系,家族形式演变的总体趋势是由母系到父系。家族形态总是先于亲属制度存在的,亲属制度的演变当且仅当家族形态的变革被广泛接受下才能缓慢过渡到下一阶段。摩尔根所作出的一个与我们常识不符的重大论断:纯一长久的氏族是古代社会的基础,而任何形式的家族都不能作为任何社会结构的基础,近代家族不是政治制度的单位。亲属制度研究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类,血亲可以分为直系和旁系,人类的亲属制度普遍具有血缘固结的特征。摩尔根提到的亲属制度包括:马来亚式、土兰尼亚式和雅利安式的,这些亲属制度基于不同的婚姻形态而显现出其差异。摩尔根通过土著文化中的人际关系考察亲属制度,即一个人能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自己的不同血亲。摩尔根在书中对五种家族形态和三种亲属制度的匹配表述如下:第一,蒙昧人的两种家族形态分别为:血婚制和伙婚制;其中,血婚制最为原始和简单,波利尼西亚的马来亚式是血婚制的主要亲属制度。马来亚式的血婚家族建立在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地方,因此,血亲和姻亲也无从识别了。蒙昧时期另一种家族形态是伙婚制,与之配对的亲属制是土兰尼亚式的,这种家族建立在若干姊妹同她们彼此的丈夫集体通婚、或若干兄弟同他们彼此的妻子集体通婚的地方。澳洲土著的婚级制和夏威夷的普那路亚家庭都排除了与亲兄弟姊妹通婚,是伙婚制的产物,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氏族的崛起不断缩小,尽管蒙昧人的两种家庭形态有了很大进展,但这种状态不能否认他们在总体上仍处于文明阶梯的底层。第二,野蛮人的两种家族形态分别为:偶婚制和父权制;野蛮社会的美洲土著进入偶婚制,偶婚制家族并未建立一种亲属制度,这一时期,氏族制度也普遍建立起来。被告知进入婚姻的男女是基于相互需要和氏族义务生活在一起。以一对配偶为主体的对偶婚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因此,并无任何强制措施限制一方退出婚姻或者防止第三方进入婚姻,而氏族在婚姻冲突中起到了调节作用。摩尔根将早期的偶婚制归于心智的不成熟,野蛮中期的美洲土著对这种类型的家庭形式施加更多限制,强调一夫多妻,一定程度上排斥婚姻中的共妻现象,偶婚制家族逐步向专偶制过渡。父权制家族出现在野蛮社会的高级阶段,这种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将父权作为支配成员和财产的绝对权力,展现了父权本位的世系结构。第三,文明人的家族形态是专偶制的,即婚姻限于一夫一妻之间且禁止与他人同居,与之相对应的亲属制度是雅利安式的。如果说母系氏族创造了氏族制度的辉煌,那么父系氏族的建立就是这一组织部分原则的承袭。专偶家族引领全社会向更高生产力迈进的同时:一边生产了大量剩余的劳动产品,另一边也形成了权力,打破了脱胎于自然状态的朴素平等观和自由观。家族演变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始于血婚制,经历伙婚制,演化到现代的专偶婚制,此外,后两个形态之间还有两个过渡形态:偶婚制和父权制,它们在野蛮时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两种家族形式表现得并不纯粹,它们中同时保留了蒙昧的残痕和走向文明的曙光。3.印第安人的氏族相比较于澳大利亚和非洲的氏族,美洲的印第安氏族长期聚居于幅员辽阔的大陆,其社会进步较少受外力干扰,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印第安人心智的发展来实现,而且能保证文明发展的一脉相承。此前,作者对印第安社会的考察结果为其人类文化进化的阶段说提供了重要证据。作者对易洛魁人的共同体做了长期且深入的研究,他本人也被塞那卡部落鹰氏族收为养子,印第安名字意为“裂缝间的桥”,该名字赋予他使命感:向美国白人展示真实的易洛魁社会,让他们叹服于土著民族的智慧,肯定他们的才能,并俯下身段同这些“落后的美国社会中的被保护者”平等交流。让我们一同赏析作者的易洛魁研究,看看摩尔根能否不辱使命。首先,摩尔根按照文化群的等级从小到大依次安排了“氏族—胞族—部落—联盟”四个层次的组织结构序列,详细介绍了尚处于野蛮社会低级和中级阶段的易洛魁人。他通过研究氏族来揭开更高阶段社会组织的面纱,氏族研究建立在考察其成员权利和义务基础之上:即从个体行为的规范和目的来找寻氏族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约。易洛魁的十条氏族法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规定成员权利和义务: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项权利主要是氏族成员选择和罢免他们的首领和酋帅,这一举措旨在将公共事务权牢固掌握在到氏族内部,新首领的最高领导权必须获得其余氏族的认可和部落联盟会议的授职才能取得合法性,这就是氏族民主。②婚姻和继承方面:氏族内互不通婚,将已故成员遗产留在本氏族。③社会支持方面:氏族成员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彼此帮助氏族伙伴脱离困难。如果己方氏族成员被其他氏族侵害或杀死,所有其他成员都有义务找出凶手并惩办之,对方氏族也具有“血债血偿”的朴素公正观,为自己氏族的凶手寻求和解的机会,双方都不能无限次地报复。社会支持还体现在氏族接纳新成员(新生或新收养)事务上,新生儿的名字和是否接纳外人加入本氏族均出于公意,一旦接纳新成员的各种仪式(起名、收养)落实到位,新人们就融入到亲亲相助的和谐中了。④公共事务:氏族承担着祭祀、选定公墓和定期举行氏族会议来形成合意的功能,首领们无权处分任何他的手足同胞,他们为氏族利益奔走,不曾享有任何优越权。在易洛魁氏族之上存在着其他三个更为高级的组织:胞族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氏族出于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共同体或联合组织,。随着人口的增加,氏族中的亲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会愈加复杂,这显然超出了当时心智水平下的印第安人的世系计算能力。出于谋生和保护的需要,庞大人口的氏族将分化为更为便捷行动的小单元。同一胞族往往分化于同一母氏族,因此,对于一特定氏族来说,同一胞族的其他氏族被他们称为兄弟氏族,另外胞族的氏族被称为从兄弟氏族。胞族可按照亲属关系分为第一胞族和第二胞族,同一胞族成员之间互视为兄弟,内部不能与本氏族通婚。第一二胞族之间也是从兄弟关系。值得一提的是,胞族提供了一个氏族之上的,协调氏族之间矛盾,促进氏族之间共同利益的显在的公共组织,兼具半社会性和半政治性。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提高,他们的探索区域和宜居地域也随之扩大了,地域的区隔造成了不同民族语言上的差异,印第安人亦是如此。他们的部落是由操同一方言的氏族组成的,和胞族一样,部落也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不同的是,它的范围更大,有更为复杂的政治。易洛魁人的部落和部落会议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和功能:①拥有领土、名称和方言:每一个部落都是占据一定地域并共享文化的物质载体;②授职和罢免权:部落可以授予和罢免内部氏族的首领;③内务管理权:包括宗教信仰和祭祀,推选部落大酋长,印第安部落的大首领仅仅作为部落的代表而接受部落会议的委任和监督,由各氏族酋长组成的酋长会议主导部落内务。④外交主导权:与其他部落宣战、缔和、外派和接受使节、结盟的权力。部落相比于氏族组织在政治性和军事性方面更进一步,类比北美十三州组成的邦联,摩尔根将印第安人的酋长会议看作是近代议会、国会、立法机构的萌芽。最后,我们需要考察易洛魁人的联盟,联盟建立的天然基础是亲缘关系(同宗氏族)和语言互通,当然领土毗邻也能成为合作的基础,这种基础不是必然存在的。总之,易洛魁人的联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整合,各个部落之间多多少少掺杂了各自的利益。在联盟会议中,相对独立的各个部落有平等的发言权,因此,联盟的核心原则是“求同存异”,一切为了各部落的团结,整个联盟没有最高首脑,实质上推行一种原始型代议制民主:民主是氏族社会的底色。后来,联盟在对外作战中分化出了将军的职务,这一职务较为稳定,它的任命关乎战争的胜败,由此,行政和军事两大核心政治权力开始分化,在强大的氏族制约下,军事民主制成为这一时期向政治社会过渡的主要可行制度。这个时期人民掌控政府,政治组织尚未成熟并独立主导社会,尚武、民主和自由的氏族精神得以共存。从总体上看,摩尔根的印第安研究内容丰富,论述精彩,他配得上“理解之桥”的称谓。虽然他怀着敬意以土著人的视角看古代社会的发展,但他无法脱离理论预设去忠实于真相的揭示。印第安人与美国白人无异,他们的生活方式应当被尊重,这体现出一种种族平等的精神。但在这种进化的逻辑下,印第安土著“必然”顺着阶梯而上,由“野蛮”走向“文明”,这将成为文化演化说的重大破绽。文化扩散导致印第安人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或者沿着另一条导向衰退或新的演进模式的路,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三、国家的雏形基于人类同源说的基本假定,摩尔根分析了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社会的形成,并回答“人类早期的国家如何形成?”的问题。1.氏族社会的崩溃摩尔根比较了易洛魁氏族和希腊的氏族:两者都以世系为共同的基础,前者代表母系氏族,后者则代表父系。在氏族内部都实行族外婚制和原始民主制,氏族制度带来了特定的家族形态和有序的亲属制度,这是氏族内部平稳运行的关键。希腊氏族实行专偶婚制,在家庭内部实现了分工合作,逐渐破除了氏族共产主义。同时,个体化和私有制的力量蕴藏在家族之中,随着代表集体化和公有制力量的氏族的没落,新家庭从氏族中独立出来,至此,两性真正生活在同一家庭。胞族是氏族的扩大,希腊胞族的首领是胞族长,他们负责主持胞族会议和宗教祭奠;多个胞族组成了部落,希腊部落的最高酋长被称为“巴塞勒斯”,从英雄时代的希腊的三大权力机构(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巴塞勒斯)来看,我们可以肯定上面提到的“巴塞勒斯”(领祭祀、司法和军事)不是专制的国王,而是军事民主制下的首领;希腊民族是各部落的联合,将氏族社会扩展到最大的范围,政治组织也臻于完善。从总体上看,氏族社会主导下的各氏族之间的位阶高低仅体现宗教仪式上,氏族因世代执掌公认为神圣的仪式而获得更高地位,这并不能确定该氏族每时每刻保有优势地位,其他相似的氏族也会分享它的权利。因此,氏族民主制有其深厚的合法性根源和社会基础,摩尔根肯定了氏族制度在孕育政治社会的过程中的巨大贡献,它反映了野蛮人的政治创造,但是这种制度无法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和私有制盛行的时代存续,例如:雅典的民主制是对氏族民主制原则自然而然的遵循,这种全体男性公民的民主成为氏族民主的高级形式,随着时间推移越发成为民主的“滥觞”。氏族社会崩溃的原因也是政治社会建立的条件:希腊和罗马的父系氏族的私有制成为制度变革的钥匙。从性的纽带到血缘纽带,在语言文字强大整合力的促动下,人类文化最终达到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早期国家的程度,社会组织实现了根本性的革新,希腊氏族驻留在这变革的破晓,罗马则经历了整个过程。2.政治社会的建立新兴的政治组织产生于古老的氏族社会,进而演化为纯粹的统治机构。摩尔根认为这一过程是在财产的刺激下实现的,人类走向文明,开始建立国家保护财产和领地,脱胎于氏族社会的国家成为一定地域内合法垄断暴力的保护性机构。国家的建立表明了统治关系的形成,无论这种支配建立在互惠或是强制的基础上。摩尔根将一切政治形态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形成了社会,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则形成了国家;在摩尔根的体系中:政治社会主要强调政治功能从一般的社会功能中分化出来并发挥主导作用。从低级野蛮社会的一权政府(酋长会议)到高级野蛮社会的三权政府(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军事统帅),随着政治社会的深入,政府权力也产生了分化,希腊正是人类脱离野蛮走向政治文明的标志:第一,瑟秀斯是推翻氏族社会建立政治社会首倡者,他当政时期将散沙般的希腊部落合并成民族,打破了氏族关系,建立三个社会阶级:士族、农民、工匠,并严格区分了三种身份。他试图转移氏族组织在专业事务的权力,将氏族对官职的世袭权归于选举制度。第二,梭伦强化了人民大会的职权,建立财产等级制度:他按照人民拥有财产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依此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财产观念灌输到政治社会中。同时,他设立四百人元老院取代酋长会议,成员由各部落均等遴选。此外,梭伦还建立了地域舰区管理制度。第三,克莱斯瑟尼斯确立了乡区制,由低到高建立了乡区、乡部和雅典国家三大地域等级,以地域划分公民并登记财产,由此削弱了以人身结合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势力;经历以上几步,希腊向着政治社会大步迈进了,我们的旅程也暂告一段落了。结语通过本次论坛,我们粗略地回顾了人类社会十万年的发展历程,摩尔根的文化进化论显得如此完备且令人信服。他最大的贡献是将漫长的人类文化史进行分期考察,试图借助分类法和归纳法来建立自己的理论框架,应用丰富的历史学、考古学、文学和人类学材料充实了自己的框架。经过上述过程,摩尔根种下了一棵“大树”,所有批判者都在此基础上修缮枝叶、指责其栽培方法和枝条的长势不良、质疑其效用和功能,这恰恰说明了:科学应当是一门精益求精的艺术。摩尔根集成功和沉重于一身:他的成功在于至今没有人想要将他的“树”连根拔起,或是摆脱对“树”的幻想。他的沉重在于这一宏大体系必定会在无数个深夜折磨着那些善于思想、富于创造力却无处取道的灵魂。因而,我们可以借助此书了解家庭、社会、国家和私有制的缘起和发展,这种较科学认知是足够的和相对肤浅的,理解社会就要将之置于特定历史情境下并补充其他必要信息。本次论坛涉及到的“文明与野蛮的分野”、“秩序何以可能”、“文化演进的方向和形式”、“私有制的形成及后果”等问题也值得大家深入探讨。《古代社会》为我们提供了系统的有关社会起源的科学认识,将本书作为背景能够加深我们对人文社科经典著作的理解。此外,感兴趣的同学也可以从人类学文化研究的角度对本书进行批判和再解读。最后,摩尔根试图告诉我们:精神文明之花应当在物质文明的土壤里生根发芽,顺着这芬芳,你就能找到民族文明的花园。万紫千红的各民族之花系出同源,它们盛放的时代应当是人类文明之春,文化的活力也体现在其包容性和多样性之中!马虎:其实经过赵致浦同学的介绍我们已经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有了系统框架性的认识,下面我就这本书谈一下自己的感受。我们知道其实《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就是恩格斯根据马克思对《古代社会》的批注和摘要所著的一本书,其副标题就直接叫作“跟据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在书中有大量的原始社会研究资料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有很大的证实。我将对古代家族的演变史进行探讨。
古代拥有五种顺序相承的家族形态,第一种形态是血婚制家族,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马来亚式亲属制,第二种形态是伙婚制家族在此形态上产生了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第三种形态是专偶制家族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雅利安式和乌拉尔式亲属制,在这中间的偶婚制家族和父权制家族,这两种家族形态均未产生任何亲属制度,上述的亲属制度都是自然形成的。下面。我们将对这五种家族形态中一一介绍以及它们独特的婚姻制度。血婚制家族,这是由嫡系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体相互婚配建立的。二.伙婚制家族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集体的同彼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三.偶婚制家族,这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但不专限于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的期间才维持有效。四.父权制家族,这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建立的,通常由此产生将妻子幽禁于闺房的风俗,五.专偶制家族这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在上述的这种家族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五种这三种形态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流传之广影响之深,且已建立三种不同的亲属制,所有这些亲属制度迄今仍在通行。马来亚式亲属制。以夏威夷最为典型。普兰尼亚式亲属制在北美最为普遍。最亲密的亲属制也既是雅利安式亲属制。亲属关系有两种。第一类是由血缘产生的或称为血亲,第二类是由婚姻产生称为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旁系两种。姻亲是由风俗习惯而定的。在这三种亲属制度中,他们是一一衔接,体现了家族从血婚制到专偶制的全部发展过程,我们有理由作出以下假定,每一种亲属制度表达了该制度建立时所存在的家族的实际亲属关系,因此它也就反映了当时所流行的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不过这两种形态都可以进展到更高的一个阶段,而且亲属制度却仍然保持着不变。而且这些亲属制度都是随着社会从低级状态发展到高级状态,而自然产生的每一次亲属制度的改变都标志着某种对社会体制影响深刻的制度的出现。一、血婚制家族血婚制家族是人类已知的最古老的亲属制度,它是类别式亲属制度中最简单的,因而也是最古老的。血婚制家族产生的亲属制有五等关系。现在来看,在古代是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家族的,血婚制家族之于伙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之于偶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之于专偶制家族,每一种家族的存在都是以前者为前提的,其自然而且必然的关系可以直接引出这样一种结论,他们相互处于一个逻辑的顺序之中,综合起来贯穿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各个文化阶段。与这三种基本的家族形式联系在一起的三大亲属制也同样相互处于一个类似的连锁系列之中,与前者平行并同样明确的表明了人类由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统一进程。血婚制家族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二、伙婚制家族由血婚制家族过渡到伙婚制家族是通过逐渐排斥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来实现的。氏族组织是最终消灭伙婚制家族,并逐渐缩小蒙昧阶段范围广泛的同居制度的有利因素。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条件是。在一个社会中,根据一般习俗,姊妹们集体的与彼此的丈夫结婚,兄弟们集体的与彼此的妻子结婚,为表示存在于这种家族中的实际亲属关系而形成的任何亲属制都必然是是土兰尼亚式的,其本身也必然说明了,当它形成的时候,这样的家族是存在的。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之中。若己身为男,我的各支亲、从姊妹之子女都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理由:在组织中,根据氏族的一项规定,这些女人不能是我的妻子,因此他们的子女不能再是我的子女,而是同我处于一种更疏远的亲属关系之中,这样就产生了外甥和外甥女这种新的亲属关系,这是与马来亚式亲属制不同之处。三、偶婚制家族与父权制家族偶婚制家族是一种个别而且特殊的家族,几个这样的家族通常常居住在一栋房子里,构成了一个共同的家室,在生活中实行共产的原则,几个这样的家族联合成为一个共同的家室,这一事实本身说明:这种家族的组织过于薄弱,不足以单独应付生活的艰苦,虽然如此,这种家族却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相婚配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若干专偶制家族的特点,这时妇女不仅是丈夫的主妻,也是他的伴侣,是他的安排饮食的主妇,她所生的子女,现在也开始稍微有把握的确认。却认为她的亲生子女了,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也像这种家族一样特别。男子寻找妻子并不像文明社会的那样出于爱情,她们对爱情一无所知,他们还没有发展到足以理解爱情的地步,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的,事实上子女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亲安排的,而且一般来说将要结婚的双方并不知道彼此结婚的情况,婚姻也无须征得他们的预先同意,因此常常有完全不相识的子女,突然间成为夫妇的现象,在某个适当的时候,但被告知澄清并举行一次简单的婚礼,这就是伊洛魁人以及许多其它印第安人部落中流行的方式。在偶婚制家族中,主要以一夫多妻制为主,男子要求妻子的贞操。但却不承认自己也有这样的义务,但是我们都知道单方面的贞操是不可能长久的。区别于专偶制家族和偶婚制家族的主要特点是:专偶制家族缺乏独占的同居。在偶婚制家族中早婚、离婚是比较常见的。离婚是以一方同意即可。在离婚之后。男方需要带走女孩,女方需要带走男孩,由伙婚制家族发展到专偶制家族的某些影响。氏族组织是完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媒介,但过程是非常漫长和渐进的。上面随着美洲土著对玉蜀黍和植物的栽培而来的生存条件改善。显然有利于偶婚制家族的普遍发展。它导致了同居定居。导致使用更多的技术导致改进房屋的建筑和更加有理性的生活。但偶婚制家族没有产生新的亲属制。一直被一种于实际亲属关系情况基本不相符的亲属制所掩盖,需要说明的是家族开始与蒙昧社会的血婚制,然后经过为专偶制期间,经历了两个有着明显阶段标志的过渡形式,对于这种结论,论据似乎是充分的艺术形态,在开始时都只是部分的,然后才是一般的,最后才是普遍的流行于广大地区,普遍流行之后,他又逐渐为具体的形态所通过,而后者又开始部分的,然后一般的最后普遍的流行于同上地区,在这种顺序相承的进步过程中,进步的主流是从血婚制走向专偶制,除了经过这几种形态的人类进步的一致行动的变异之外,就一般而言,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属于蒙昧社会,前者属于其最低级,后者属于其最高级。伙婚制继续到低级野蛮社会。偶婚制属于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并继续到高级野蛮社会,专偶制属于高级野蛮社会,并持续到也文明社会。父权制家族它的定义。是属于野蛮阶段晚期再开始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还维持过一段时间,在这种家族中至少其酋长是多妻的,但这并不是父权制的主要原则,这种家族的基本特征是把许多人包括自由名义奴隶,在父权之下组织成一个家族,其目的在于占有土地,放牧牛羊。那些沦为奴隶的人,那些受雇为仆役的人,以婚姻关系为生活基础。以其家长为其酋长构成一个父权制家族,这种家族的重要特点在于支配其成员和财产的权利,这种家族之所以具有独创的制度的特点,是因为它把许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仆和依存的关系之中,而不是因为他实行一夫多妻制。在产生这种家族的闪族社会的巨大变革中支配其群体的父权是被追求的目标,由此也产生了比较高的个人独立性,处于父权支配之下的罗马家族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动力,才产生的这种家族的核心,希腊部落的古代家族在其处于低级状态时也曾有过与此相同的特性,它标志着一个特殊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曾经因为在世俗之中的个人的个性开始高于氏族,他追求一种独立的生活和有一个更为广阔的个人活动的范围更加足,总的影响十分有利。四、专偶制家族以明确的形式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是实现其所追求的目的的基础。以前。与以前的各种形式大不相同的是,父权制家族的这些显著特点是它占据了一个优越的地位,不过希伯来人和罗马人的形式是人类人,人类经历中的例外情形。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父权制不为人所知,也不可能产生在专偶制家族中,他开始作为一种微妙的事例出现,但随着家族越来越个体化,他在稳步的向前发展,最后在能够确认出孩子的父亲身份之下,完全确立了父权。在罗马城的父权家长制家族中,目前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而流于过分的专制。专偶制家族它是以明确的形式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在专偶制家族中女性地位较低,在希腊。妻子权利比较少,丈夫可以将妻子幽禁于闺房之中;在罗马,妻子可以不受丈夫的约束而自由上街。可以同丈夫一同进出晚会晚宴。但是在这种在罗马制种妻子是被之于父权制下的。在专偶制家族中,必须要说明一下,罗马式亲属制中他们增加的内容主要在于发明了一些称谓,把父党的叔伯同母党的舅父和姨母明确的区别开来,他们发明了一个词称呼祖父。用来作为孙对应词,依靠这些称谓和基本称谓以及适当的附加语,他们得以将包括每个人的全部亲属在内的直系的和五个接近的旁系的亲属关系系统化,罗马式亲属制是专偶制下出现的一个最完善最科学的亲属制。它因发明了许多表示相应的称谓,而更加引人瞩目。对于专偶制家族来说,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是确实,这些是我们通过直接观察获知等,对于伙婚制家族来说,它的婚姻法和他的亲属制来说也同样确实,而对于伙婚制家族,他的婚姻形式和他的亲属制来说,其真实性也丝毫不减,只要已知三个中的任何一个,其余两者存在总会在某个时候被人确切无疑的推断出来。如果对这三者的重要性做出区别的话,那么亲属制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他通过每个人的亲属关系极其明确的表达了婚姻法和家族形态,因此它不仅保存了最好的事实证据,而且保存了有多少由血缘联系起来的人就由多少与此相一致的说明方法,它提供了家族形态的高级形式的标准,我们必须认为它不可能是有意的歪曲形象,因此凡是他提供的线索大概均可深信不疑,最后一点我们也只有在亲属之中得到材料才是最为完备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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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
本书“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主要基于《古代社会》里的研究,也是基于这个研究对第二章进行了扩充。个人感觉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一、四版的序言,第二章关于家庭形式的转述,还有第九章。全书建立在对摩尔根在史前史中对家庭与氏族的研究之上。同时代的研究者已经注意到母系氏族的存在和其向父系氏族转型的趋势了,以巴霍芬为代表,认为原始社会具有四个特征:无节制的性关系;源于母系氏族的淫游制;母系享有社会威望;母系向父系社会的转变暗含戒律侵犯,这里面有个公婚制的概念,讲的是女子出嫁前要献出自己的初夜给某些特定的对象。同时,麦克伦南分析“抢亲”现象,认为这是内婚制和外婚制的对立表现(就是女子只能和自己氏族内部或者外部的成员结婚的两种制度)。恩格斯认为摩尔根的主要学术成就就是指出了这两种制度的不对立,但氏族必然选择外婚制;另一个就是确定了母系氏族出现早于父系氏族。摩尔根的切入点就是他的分期法,把史前社会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每个时代也分成早中晚期,分类的标准就是他们的生产方式(文明和支配自然的程度),这也是贯穿了唯物史观的分析基础。在分类基础上,摩尔根划分了家庭形式:蒙昧时代的群婚制,通过血缘结亲,同辈结婚,关系混乱;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禁止了直系亲属的婚姻;文明时代的对偶制。并坚称所有社会都无疑经历过母权制阶段。摩尔根将家庭形式划分了四种:血缘家庭,进行同辈婚姻;普那路亚家庭,禁止兄妹间子女、孙辈的婚姻,母权制同时向氏族转向;对偶制家庭,禁止近亲结婚,智体进而强健;专偶制家庭,产生于野蛮时代的后期,文明时代的开端,其作用在于继承。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才能使得性爱成为妇女关系的常规,因为无产推动专偶制的目的和手段失去意义,并使得女性成为工厂劳力和家庭供养者,使得男性统治失去基础。而现状则是妇女被剥夺自由,处于劣势地位,而淫游制只是古代规则的变化,为卖淫和通奸提供了合理化依据,使得社会风气败坏。因此,婚姻自由建立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和财产关系上。第三章开始进入实证研究,易洛魁具有部落、胞族和氏族三级体系,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每个都是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补充。每层团体具有不同的意义与职能,氏族部落散布在辽阔大陆之上。恩格斯刻画了一副“高尚的野蛮人”,指出他们并无权力机构,纠纷靠自己调解,他们道德高尚,践行平等的义务。其背后的经济原因在于他们的家户经济,即一组家庭按共产制共同经营。但是高尚的部落总归要走向终结。部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对资源的需求导致了其对外部的征服和人与自然对立的宗教观,因此部落必然崩溃于成员的欲望和满足这些欲望的行动,高尚的野蛮人也将不复存在,而这场图景的尽头就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以达到发展的目的。希腊人的记录显示他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时期:母系让位于父系,群婚制正在消失。他们的结构和易洛魁人相似:拥有独特方言的四个部落,每个部落下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则又有三十个氏族构成。而恩格斯则以私有制和继承制为切入点。以往的历史学者(“庸人学者”)以格罗特为例,探讨了希腊氏族的基础,却难以解释氏族的本性和起源。恩格斯借马克思和摩尔斯之口,指出个体家庭共同生活构成的胞族随着对偶制的盛行而湮灭。希腊人的部落组织由三部分组成:酋长们组成的议事会;人人“围立”的人民大会;带有世袭性质的军事首长制。瓦解氏族组织的要素:父权制,通过财产积累使家庭与氏族对抗;财富差距导致世袭贵族和王权的萌芽,对氏族组织和制度构成了挑战;对奴隶制的纵容导致对同部落、同氏族人奴役的可能;财富观念的转变,财富积累合法化,暴力掠夺也随之合法化。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功解决了最后一个要素所面对的问题,不仅使得财富积累得到了社会承认,也使得有产阶级的统治永久化,国家随之出现。国家是如何改造和替代氏族的?恩格斯在《雅典国家的产生》中做了回顾:在英雄时代,共有四个部落,由十二个胞族构成,这十二个胞族又拥有自己的城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杂居,原本氏族管理各自事务,这无疑对氏族组织造成了影响。雅典人设立了中央管理极管,设立了民族法,并用财产划分了不同阶级——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公职却被贵族独占,部分家庭成员担任公职成为权利,造成了特权阶级的出现,分工打破了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区域的划分取而代之。紧接着旧的军事长官被废除,他们的首脑由贵族担任,高利贷和货币盛行,土地抵押和债务抵押出现并蓬勃发展,氏族被逐步架空。贵族的货币统治造成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土地抵押和债务抵押架空氏族组织,土地兼并严重,氏族的矛盾已不值一提,取而代之的是阶级的矛盾通过梭罗改革,高利贷被节制,手工业商业进一步发展,在贫富分化扩大的同时瓦解了氏族,也造成了工商业者与贵族们的对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有些旧观念保留了下来,比如雅典人不愿意当警察,宁可让奴隶来完成这种职能。在罗马人中,氏族依然具有诸多职能,包括共同墓地,宗教节日,地产,族内互助的准则等。起初,财富主要集中在平民手中,氏族大会——库亚里原本拥有一切权利,但随着财富的增加,领土的扩大等因素,大会逐渐消失,贵族也被融化,最终权力机构被大地主和货币所有者主导。同时恩格斯通过塔西佗时代对军队方阵、财产继承过程中的用词使用,推断氏族在罗马时代的衰落。但是母系氏族的影子依然在爱尔兰和威尔士地区残存。从历史来看:第一,没落时期罗马帝国的社会分化和财产分配,是跟当时的农业和工业的生产水平完全相适应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第二,这一生产水平在以后年间,并没有根本性的下降和上升,因此,才以同样的必然性重新产生了同样的财产分配和同样的居民阶级。氏族灭亡是历史必然。德意志地区原本残存着母系氏族的影子,他们共同工作,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分配耕地,婚姻制度相对自由,但是这是建立在其经济条件上的:人口稀少,纷争毫无必要。但人口上升时共同经营却失去了意义,共同工作变为单干,而森林、牧场和水域属于公共资源,其生活方式依然具有野蛮时代后期特征。紧接着,奴隶制促进王权产生,掠夺获得合法性,财富的扩张也宣告了氏族的末日。就这样,在庄园经济向小规模经营转型的过程中,以及罗马地方官吏和地主的压迫下,氏族转向了地区制度,军事首长制也被王权代替。第九章的开头恩格斯还描述了美洲红种人的氏族发展历程,在种植业发展过程中,耕地分配也经历了氏族——家庭公社——个人。其第一次分工表现为战争掠夺增加了劳动力,提高了流动效率,阶级分裂,男性掌握牲畜从而掌管了财产,分工决定了财产分配,这便导致了母系氏族的衰落,向父系氏族的转向,引起了个体家庭与氏族的对抗;第二次则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贸易逐渐发达,导致了公社崩溃,个体家庭成为了经济单位,世袭制逐步确立,机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性凸显。到此为止,恩格斯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导致了氏族社会崩溃的财富类型包括奴隶、商品、货币和土地。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平民众多但只有义务,这种制度最终被推翻;还有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通过对马尔克制度在德意志历史中反复出现的论述,恩格斯得出结论:国家不是一种外部强加于社会的外在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需要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这种能够整合资源、缓解矛盾的力量,就是国家。文明的发展衍生了剥削与被剥削阶级,从剥削形式来看,可分为: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奴隶制;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恩格斯认为,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而国家正式伴随着文明社会发展,对被剥削阶级的镇压机器。文明通过国家保全了其动力——财富,并将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而把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并把为统治阶级好的价值观包装成为一种有益于全社会的价值观。最后,我们以恩格斯援引摩尔根的话作为这次旅程的终点。“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宋思玉:女性权利从神坛的跌落
现在我来谈一下,我在这本书中深受感触的地方。在这本书中,恩格斯虽然是在讲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三者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的是,恩格斯在对家庭婚姻制的阐述中,也对女性权利如何从母系社会的神坛中跌落用了大片的章幅来叙述。恩格斯说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在原始部落时期,流行着群婚制,男性与女性处于杂乱的性关系。这在血缘家庭中、普那路亚家庭中不断的存在与发展。在群婚制家庭中,由于性关系的杂乱,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而孩子的母亲却是确定的。因此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在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都只承认女系。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原始时代流行着普遍的共产制家户经济,妇女主要负责料理家务,正如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须得事业,妇女在这种家庭共产制中占据统治地位。然而,随着群婚制所带来的通婚禁忌日系增多,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群取代。对偶制就是某段时间内的成对配偶制,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个主要的丈夫。在这一阶段。男子和女子共同生活,然而多妻和通奸却只是男子的权利,女子在同居期间必须严守贞操,如若通奸便残酷地加以处罚。对偶婚制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要素,除了生身母亲又确立了生身父亲。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随着财富的增加,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用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母系继承制度。恩格斯在其中评论到,母权制的被推翻,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妻子被贬低、被奴役,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这时传统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开始转变了,家务料理失去了公共性质,变成了一种私人服务,妻子成为了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专偶制家庭,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它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目的在于确定子女的生父,来确保父亲的财产由血缘子女继承。专偶制家庭中,女性的权利更深一步地丧失。婚姻关系牢固化只允许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赶走妻子。个体婚制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宣告出现的。与专偶制相伴而生的是淫游制,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但这种淫游制实际上不被容忍,主要是女性不被容忍,他并不用来限制男性,这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无条件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淫游制使得男性的妻子被冷落,所以妻子们总是会偷偷地密会情人和戴绿帽子给丈夫,严惩不禁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淫游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父亲,只能依靠道德观念。当然专偶制也具有现代性的意义,现代的性爱在其中发展起来。从骑士之爱到夫妇之爱逐渐过渡,婚姻成为了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这种过程的演变并不具有结果性,从群婚制共产家庭经济的解体到对偶制和专偶制女性一步步地被排除在公共社会生产之外。因此,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就需要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摧毁掉这个男性赖以为生的经济基础。恩格斯认为社会变革可以将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公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化,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扶养与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