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最高法院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双赔

文/高鹏飞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今天是飞常说法陪伴您的第56周

在劳动法的世界里,和你一起终身学习。

本期看点:

▲为什么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双赔?

▲如何让商业保险真正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1.最高法院: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双赔!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案情:

年11月,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湾公司)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鑫隆公司为水湾公司名下6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

年7月8日,安东卫与鑫隆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鑫隆公司招聘安东卫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为安东卫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年9月,安东卫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年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年1月16日,安东卫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民重和兰自姣实际支付了安东卫身故赔偿金60万元。

年12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水湾公司与安东卫存在劳动关系。

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东卫属于工伤。

安民重是安东卫的父亲,兰自姣是安东卫的母亲。兰自姣肢体残疾等级为3级。

安民重、兰自姣请求判令水湾公司支付拖欠安东卫的工资及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理由: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安东卫受水湾公司聘用在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安东卫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水湾公司没有为安东卫买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水湾公司应向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安东卫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水湾公司虽然为安东卫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安东卫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安民重和兰自姣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水湾公司关于安民重和兰自姣已取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1.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兰自姣支付安东卫的工资、奖金共计.2元;2.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兰自姣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元;3.驳回安民重、兰自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水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水湾公司未为安东卫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水湾公司应向安东卫的父母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工业保险待遇。

水湾公司为安东卫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水湾公司为安东卫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水湾公司称安民重和兰自姣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正确,予以维持。

2.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a、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不能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b、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属于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者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工资等用工义务。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c、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劳动待遇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动者补缴暂停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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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飞常说法就到这里,下周三的晚上,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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