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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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况经常发生,此时,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了许多企业规避风险的选择。

实务中,企业常常会考虑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期在工伤发生时,商业保险理赔能抵扣企业赔偿款。

然而真的能免除企业工伤保险责任吗?让我们看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真实案例

年11月,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招聘远洋船员。

年7月,安某与B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招聘安某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后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某在内的48名船员向人保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年8月,安某等14名船员所工作的“中洋26”轮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安某被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某近亲属支付了安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

年12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绍越民初字第l号民事判决,确认B公司与安某签订的聘用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和安某,A公司与安某存在劳动关系。

年3月,安某因工外出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被认定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2期

裁判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安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没有为安某买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A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A公司为安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A公司为安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且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A公司关于安某近亲属已取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A公司向安某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元。

法律顾问指引

实务中,企业应正确认识人身意外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免除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而企业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企业的一种人力资源策略,属于员工的福利。两者为不同性质的保险。

因此,企业不能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规避企业依法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的,其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无权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员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人身意外保险属于人身险,其受益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近亲属。虽然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险,为投保人,但员工才是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获得理赔的受益人应是员工自己或其指定人,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款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企业。

因此,员工在获得企业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责任,包括社保承担部分,如上述案件中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本应社保承担的费用。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1、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2、企业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

雇主责任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公司)根据雇佣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即公司因员工因工受伤而向其依据法律规定需赔偿,无论是工伤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该款项公司可根据理赔范围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风险,不妨与法律顾问一起,用法律手段解决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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